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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判例:对征收过程中断水断电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 裁判要点 1.在征收拆迁工作中,停水、停电等行为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作为供水、供电等企业作出终止相关服务的行为仅是辅助或者配合行政机关完成征拆工作,实施该行为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造成的法律后果也不应当由其承担,而应当由作出指示命令的行政机关来承担。如果停水、停电等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并未实施后续的拆迁工作,也未作出与停水、停电相关联的其他行政行为,则停水、停电等行为就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形式通知相关企业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改变了当事人与供水、供电等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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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认定的5个时间节点,你都知道是哪年吗?
导语: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应该依照法律加大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果发现了违反城乡规划实施建设的行为,应该依照法律进行处理。 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在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应该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征收范围内没有经过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没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合法建筑的,应该进行补偿;对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的,不会给予补偿。” 通过法律规定,我们能够看出在把征收决定作出之前,甄别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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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违建房屋强拆全部叫停,被拆迁人需留意这4点维护自己的权利
经常收到有关“违建房屋”的法律意见。“违建房屋”经常出现在我们周围,成为一个社会热词。是否拆除违建房屋应该是一个综合考虑因素。行政机关在行使拆除违建房屋的权力和涉及公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判断和处理。 第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不可能用一部新的法律去规范以前的行为,这个基本原则受到广泛认可。由于2008年起施行《城乡规划法》,在2008年以前,适用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实践中有很多是1990年以前建造的老房子,如果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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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遇征收,切勿陷入“公共利益”的陷阱!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前提条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在条文中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畴。但是在实践中,征收方为了侵占农民土地,以公共利益为名实则进行商业开发,肆意划定公共利益的情形屡见不鲜,严重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法律是否有对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呢?如果有,究竟是如何规定?本文谭深杰拆迁律师团将为您答忧解惑。 法律基础 1、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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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是否作出征收补偿行为,非依据房屋所有权人的主观判断及申请
裁判要点 是否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当地市、县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而非依据房屋所有权人的主观判断及申请。因此,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系市、县人民政府依职权作出的行为,而非依房屋所有人的申请作出的行为。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8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南兴路5号楼居民(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游中和,男,194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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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签了补偿协议领了补偿款,房屋就不是你的了!
裁判要点 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视为其对房屋权利已经让渡,其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 ☑ 裁判文书 (主要内容提炼)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海根不服杏花岭区政府杏政房征决字[2013]2号《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中环建设工程的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提起本案诉讼。 因王海根与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6月24日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补偿。协议签订后,王海根领取了搬家费、过渡费和附属物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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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符合的主要条件和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应当符合以下主要条件和程序: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方案进行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并及时公布;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决定需依法公告等。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4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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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一个合格的“钉子户”?
随着中国城镇化的日趋扩大化,城市高楼在一天天增长,农村小平房在一天天减少,伴随着征地拆迁的进程在一步步加快,随之而来的是老百姓的利益在一步步被蚕食,那么此时处于弱势的老百姓应该如何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做一个合格的“钉子户”呢? 一、被淘汰的钉子户 哪些钉子户是被时代淘汰的呢?长期以来,老百姓与拆迁方的斗争一直血光不断,跳楼、自焚、服毒、斗殴、上访、示威、阻断路桥、冲击国家机关……不一而足!而那些以暴制暴、不懂法的“漫天要价型”、“后台撑腰型”、“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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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四荒地”上建造房屋,会被认定成违建吗?
导读:所谓“四荒地”,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原则上,“四荒地”应用于农业生产,但国家鼓励发展休闲农业、旅游农业,并在相关建设用地的使用上给予政策支持。那么,“四荒地”究竟能够怎样利用?是否可以用于建造房屋呢?本文,谭深杰律师为大家解析这一在农村并不鲜见的问题。 【荒沟之蜕变】 张先生虽然是农村人,但颇具经济头脑。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他就注意到村外马路旁的一片荒沟颇具开发潜力,便向村里申请承包了那边荒沟。 由于荒沟在当时几乎毫无用处,村里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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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协议只能“坐等拆房”吗?错!这三种情况可反悔,再追加补偿
协议不能发挥法律效力,就意味着没有签订协议,只能按照原来的状态,依照法律进行评估补偿或者重新协商补偿。以下是我们列举的几种无效协议的情况: 拆迁补偿协议已经签订,这三种情况能够反悔。 主体不适格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智力不适应的合同不能发挥法律效力。所以,如果被征收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话,他们签订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两种情况: 未满八周岁,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辨认的成年人或者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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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宅基地使用证,能获得拆迁补偿么?看最高院判例
有时候农民在建房时,可能存在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下来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直到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时才发现,没有证件证明房子归属,然而村民享受待遇与否不应简单的以是否持有宅基地使用证来进行认定的。 今天,北京谭深杰律师通过最高法院做出的一份行政裁定书,为大家进行解读。 最高法判例 这起案件是村民刘某、郑州市某区政府补偿安置不合理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最高法行申3774号。 1992年,刘某所在村镇全体村民整体搬迁,村组另行划分宅基地并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刘某按要求缴纳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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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只会“一封了之”?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导读:随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阻击战的持续,各地的防控措施也在进一步严格贯彻落实之中,这无疑给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增添了有力的保障。然而一些地方的社区、村乃至于其他场所采取的“一封了之”的做法,也引起了部分群众的不理解与不满,此前被媒体报道过的“有家不能回”现象仍然存在。那么,对于采取封闭、封锁场所,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实现的防控措施,法律究竟是怎样规定的呢?本文为大家简要解析《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 首先请大家注意,《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和第41条的区别在于,41条主要规定“已经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