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不成补偿协议就能置之不理?征收方法定职责不容推卸!
导读:2021年,某县道路片区改造项目启动,刘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远低于市场价值,她与其他7户居民均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随着时间推移,其余7户陆续妥协签约,唯独刘女士因房屋面积大、补偿差距悬殊而坚持维权。征收方未再与她协商,也未作出任何书面决定,将她的房屋“晾”在原地近三年。
面对项目动工在即、自家房屋却悬而未决的困境,刘女士陷入两难:搬离恐丧失维权基础,留守又面临断水断电风险。
1、征收僵局的形成与行政不作为的实质
当刘女士于2024年1月18日通过EMS向县政府递交《征收补偿申请书》时,她未曾料到这份盖着红章的文书会石沉大海。
县政府虽在1月22日签收文件,却长达四个月未作任何答复。直至5月21日刘女士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后,一纸姗姗来迟的答复才勉强出炉。征收方的辩解充满推诿:将责任归咎于刘女士“不配合征收”,并声称“若认可当初协议可启动补偿”。
这种说辞刻意回避了核心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当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时,市县级政府必须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非放任不管。
更令人忧心的是,此类不作为非孤例。
山西54户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十年后仍未见分文补偿,当地政府甚至以“未查询到相关事项”搪塞;河北高邑县政府在签收履职申请后超期未回复,直至复议期间才委托镇政府仓促答复。
这些案件揭示了一个共同点:征收方将协商不成视为免责理由,使被征收人陷入“程序空转”的深渊。
2、法律框架下的征收方义务链条
征收补偿绝非“恩赐”,而是法律设定的刚性职责。其义务链条包含三个关键环节:
启动征收的决策义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市县级政府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唯一主体,这意味着其对“是否征收、如何征收”负有不可推卸的首责。
僵局破冰的裁决义务:当协商陷入僵局时,地方政府必须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时作出书面补偿决定,载明补偿方式、金额、安置房信息等核心条款,并依法公告。本案县政府以“项目进度”为由拒不作决定,实质是怠于履行法定裁断职能。
救济途径的告知义务: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征收方在作出补偿决定时,必须明确告知被征收人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权利及时限。刘女士案中,县政府连基本答复都未提供,更遑论救济权告知,彻底剥夺其程序自卫能力。
征收方企图以“委托镇政府处理”免责的套路,已被司法实践否定。
在高邑县征地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明确指出:“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所谓“具体事务由镇政府负责”不能免除其法定主体责任。
3、破局之道:行政复议的监督利剑
面对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成为打破僵局的关键武器。刘女士案揭示出复议程序的三重价值:
2024年5月,刘女士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主张县政府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违法。复议机关经审查后作出重磅裁定:
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认定县政府超过法定期限未答复属程序违法;
设定履职最后通牒:责令县政府60日内作出是否征收、如何补偿的书面决定,并将结果30日内报告复议机关;
建立执行监督机制:通过期限限定和结果报告制度,防止“纸面履行”。
此案与洛阳杨某某案形成鲜明对照:当被征收人提起复议后,洛阳复议机关同样认定管委会未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处理。这证明行政复议已成为遏制征收惰政的标准化救济通道。
更为重要的是,复议程序可能激活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
在高邑县案中,被征地农民通过复议主张应按2023年新区片地价补偿(81,000元/亩),而非2011年旧标准(37,000元/亩),尽管该案因已分期支付未支持新标准,但开辟了补偿标准更新的论证空间。
4、征收补偿的法治化路径
此案暴露的深层症结在于:当征收方将补偿协商视为“施舍”而非法律义务时,被征收人必然陷入被动挨打的境地。
破解之道在于夯实程序刚性约束:在方案制定阶段,严格落实《条例》第十条要求,将补偿方案公示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并修改拒不采纳意见的情况说明;在签约阶段,杜绝“株连式拆迁”或断水断电等逼签手段,保障意思表示真实;在僵局处理阶段,严格遵循“协商-决定-告知救济”流程,杜绝以冷处理代替决定。
当刘女士收到复议胜诉决定时,工地上最后一栋未拆的房屋在夕阳中投下长长的影子。这栋260平方米的房屋不仅是她的家,更成了检验行政法治的标尺——法律从不允许“达不成协议就放弃”的懒政,它要求公权力在每一个未签的协议背后,作出负责任的裁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