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的层高不得少于几米?

拆迁房屋的层高不得少于几米?

一、拆迁房屋的层高不得少于几米

房屋被拆除的标准是:

1、一般住宅宜采用2。80米层高;

2、卧室和起居室(厅)内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40米,局部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10米,面积不得大于1。1/3。

拆迁指的是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和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对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重新安置,并给予补偿的法律行为。为保证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1、国防与外交方面的需求;

2、国家对能源、交通和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组织实施的需求;

3、国家为满足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化遗产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及其他公益事业的需求;

4、政府组织建设经济适用房的需求;

5、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危房较多、基础设施较差的地区的旧城改造需求;

6、法律、行政法规对公益事业的其他要求。

法律基础: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批准使用的证明文件;

(三)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的;

(四)竣工验收合格的;

(五)已落实拆迁安置;

(六)水、电、热、气、通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工程进度、竣工时间已确定的;

(七)已执行物业管理计划。

二、什么是拆迁程序?

1、确需征收房屋的,应符合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列入市、县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并上报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

3、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并根据公众意见对其进行修正。由于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一次由被征收人及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

4、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做到全额到位,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5、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公告应当明确规定征收与补偿方案,明确规定征收与补偿的权利,明确规定征收与补偿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对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6、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及面积,迁迁费,暂时性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期限等问题,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时,由征收部门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报告,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9、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对拆迁安置不满的处理方法

1、对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有不满者,可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诉,经拆迁单位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裁决;

2、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法理基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根据本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作出补偿决定时,应当作出公正的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房的层高不得低于几米,根据《房屋的测量规范》中的规定,高度大于2.2,且有正规建筑围着才算建筑面积。但是很明显,2.2米高的房子根本不够住人。希望本文的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它的疑问,可以向你的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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