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各地的补偿标准各不相同,比如芜湖市

①在2002年8月15日之前建成且有合法证件的被拆房屋,人均35平方米以下,按被拆房屋的基准价格(扣除楼层系数后)进行补偿;超过人均35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进行补偿;超过人均面积45平方米以上的,补偿标准为重置价60%;

②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建成,为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房屋,其人均35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基准价格(减去楼层系数)给予补偿;超过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的60%进行补偿。

下面我们来具体谈谈拆迁补偿的有关问题。

拆迁补偿费介绍

非住宅拆迁补偿费

(一)对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按不同的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1、对国有土地上的商业和办公用房,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厂房(包括生产性办公)和仓库的拆迁,按照房屋的重置价和土地的原址价格来计算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法律规制

修订草案第23条: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本条例的规定,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补偿方式的,由其自行决定。

货币补偿费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于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其他地方没有住房,并且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按照4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来安置,差价部分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不再支付差价款。

修订草案第三十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修改草案第32条:城市房屋拆迁所发生的电话费、水电费、煤气费、闭路电视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拆迁时合法的收费标准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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