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征地补偿标准如何?

1、征地补偿款
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被征收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经济损失,土地使用单位依法给予的经济补偿。土地的补偿,一般是按照最近三年的收入来计算,最多不超过十倍。不过这也要看情况而定。
2、青苗补偿费
由于土地征用而造成被征用土地上的幼苗损毁时,土地征用单位或个人应支付的补偿款。通常情况下,都是以作物产量最高的年产值作为补偿。短季的,按季度平均产值进行补足。
3、附着物补偿款
土地使用单位因土地被征用后,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或其他设施等附着物给予被征用人的补偿。土地被征用后,如果涉及到房屋,鱼塘等设施,也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偿。
4、安家费
土地使用单位为安置因土地使用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而给予的补偿。
法律基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获得以下几种补偿:
(一)补偿被征用房屋的价值。
(二)因房屋征收而需搬迁或暂时性安置的补偿金。
(三)因被征用房屋所致的停业损失赔偿。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
二、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确定
被土地征用单位在收到各项补偿费后,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发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地的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由被征收人管理使用。
2、青苗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费由其拥有者承担。
3、安置费的归属权和用途
(1)被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使用;
(2)被其他单位安置者,向安置单位发放补助金。
(3)无需统一安置时,由安置者本人或在安置者同意下,向安置者支付安置者保险费。
三、土地征用程序是怎样的
(一)制定土地征收计划并报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林地的,应当经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二)公告土地征收计划.在依法批准征用土地方案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内容,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补偿金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计划的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征用土地
地方案,要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中进行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15天。土地征用的补偿和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补偿标准不一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如果无法协调,则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
(五)征收土地的交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批准后3个月内全部付清。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被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付清后30日内将被征用土地交还给被征用人。
四、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计划公告的内容是什么?
1、征地地点、类型和面积。
2、地上附着物及幼苗的种类及数量;
3、农业人口需要迁移的人数。
4、土地补偿的标准、金额、对象及方式.
5、安置费标准、金额、发放对象及发放方法。
6、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及补偿费。
7、农业劳动力的具体安置途径。
8、其他与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有关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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