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市房拆迁法律规定如何补偿?

门市房拆迁法律规定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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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市房拆迁法律规定如何补偿?

1、根据法律规定,门市房的动迁,按照市场评估值乘以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拆迁资产的补偿费包括:不能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附着物,以及因搬迁造成的机械设备损失的补偿费等等。

2、停产停业损失的认定,应视实际情况确定,通常包括预期损失和实际损失两部分。

3、拆迁费:包括拆迁费、拆迁费、停工费、设备调试维修费、材料拆迁费、包装运输费、员工辞退补偿费等。

4、因拆迁政策而产生的奖励支出,包括拆迁费、拆迁奖励等;

法律基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的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迁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什么是拆迁程序?

1、确需征收房屋的,应符合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列入市、县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由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并上报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

3、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并根据公众意见对其进行修正。由于旧城区改造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与本条例的规定不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一次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对方案进行修改。

4、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做到全额到位,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5、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公告应当明确规定征收与补偿方案,明确规定征收与补偿的权利,明确规定征收与补偿的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对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6、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及面积,迁迁费,暂时性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期限等问题,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无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时,由征收部门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向征收范围内公告。

9、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关于补偿安置的公告内容是什么

1、征地地点、类型和面积。

2、地上附着物及幼苗的种类及数量;

3、农业人口需要迁移的人数。

4、土地补偿的标准、金额、对象及方式.

5、安置费标准、金额、发放对象及发放方法。

6、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及补偿费。

7、农业劳动力的具体安置途径。

8、其他与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有关的具体办法。

法律规定门市房动迁如何补偿,这一点在上面的文章中有明确的回答,涉及到房屋的拆迁,需要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宝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房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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