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未制作就可不公开?法院判决:重作!

导读:在当今社会,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实践中,一些政府部门却以信息未制作、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引发了诸多争议。北京的李某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他申请公开拆迁项目审批手续等文件,却被告知信息未制作、不公开。不服的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相关答复和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1、案件背景

李某是北京市顺义区A村的村民,在村内合法拥有宅基地。因顺义区棚改项目的推进,李某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由于该项目与李某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他向区住建委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拆迁项目审批手续、拆迁补偿方案等关键文件。

然而,住建委的回应却是作出《答复告知书》,声称李某申请的信息未制作、不存在。对此结果,李某表示不服,于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区政府在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住建委的答复决定。无奈之下,李某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律师观点与诉讼过程

李某委托了拆迁律师代理此案。拆迁律师认为,住建委作为房屋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制作并保存李某依法申请的信息,并向其公开。因此,住建委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内容违法。同时,区政府在收到李某的复议申请后,仅依据住建委的说明等维持该《告知书》,也明显存在违法情形。

在诉讼过程中,住建委辩称其在收到申请后依法履行了登记、检索查询、答复、送达等程序。经过查询,未发现李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因此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其作出的《答复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然而,这一辩解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3、法院判决与依据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李某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虽然未明确名称、文号,但并非没有关于制作机关的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与概括。因此,顺义区住建委应当对李某的申请进行指导和释明,告知其补正相关信息。然而,住建委并未尽到该义务,也未依法启动补正程序,便直接作出了《答复告知书》,这属于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基于以上认定,法院判决撤销了住建委作出的《答复告知书》以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案件总结与启示

本案的胜诉凸显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促进信息资源的透明流动,推动经济增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预防腐败,打造高效廉洁的政府形象。同时,信息公开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举措,能够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在此提醒广大公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我们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当我们遇到类似李某的情况时,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知情权,要勇敢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政府部门能够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以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共同推动法治政府、透明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