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当日拆违建且复议期仅三天,如此急切强拆是否合法?

导读:各类行政行为都有其特定的行政程序要求。当拆迁方下达各种“决定书”“催告书”等文书时,当事人不必惊慌失措。若发现自己的房屋面临强制拆除,且自身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或正在遭受侵害,当事人一定要冷静应对,敢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在河北唐山,郝先生遭遇了一件令他膛目结舌的事。他收到了一份《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他在“当日”自行拆除房屋,否则将面临强制拆除。更让人瞠目的是,这份决定书上竟然只给了他三天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这让郝先生满心疑惑,到底是何缘故让他遭遇如此“魔幻”的对待?这难道是他家的“私定”法规不成?所幸,他及时找到了拆迁律师,在拆迁律师的全力帮助下,法院最终判决该《决定书》违法,成功阻止了强拆的厄运。下面,让我们一同深入了解这起案件。

案件事实

2021 年 12 月 25 日,郝某的房屋被当地镇政府认定为违建,当天便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该决定书声称郝某的房屋是擅自搭建,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依据相关法律应认定为违建,并要求其在当日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面对如此紧急且荒唐的情况,深感冤屈的郝某,在拆迁律师的协助下,将镇政府告上了法庭。

律师办理思路

拆迁律师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迅速发现了该镇政府在执法程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镇政府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下达的《接受调查通知书》就没有遵循法律程序开展调查。在通知书接收人签字处,被告提交的庭前证据中并未记载当事人拒收留置送达的情况,且提交的送达照片均为打印件,缺乏对应的原始资料,这无疑是程序违法的明显表现。即便被告发出了《接受调查通知书》,但后续也未依法履行立案调查、勘验检查、事先告知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因此赵律师对该镇政府所提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更关键的是,被告提交给法院的责令拆除时间与实际下达给郝某的责令拆除时间不符,存在明显的证据造假行为。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其依据《土地管理法》作出的决断也存在错误。此外,决定书中要求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区级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这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 60 天复议期。

诉讼过程

面对郝某的起诉,镇政府提出了自己的辩解。他们声称,其一,镇政府有对辖区内“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其二,原告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其三,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等程序合法。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经过仔细审理,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法院认为,被告镇政府虽有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管理的职责,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能时必须依法行政,遵循程序正当性原则。一方面,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告知原告三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对于自行拆除的期限,虽法律法规未明确作出规定,但镇政府应根据拆除作业的难易程度确定合理期限,而限定“当日”明显不合理。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对原告郝某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

拆迁律师贴心提醒

各类行政行为都有其特定的行政程序要求。当拆迁方下达各种“决定书”“催告书”等文书时,当事人不必惊慌失措。若发现自己的房屋面临强制拆除,且自身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或正在遭受侵害,当事人一定要冷静应对,敢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及时通过陈述、申辩、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来救济权利。切勿拖延耽误,否则可能错失阻止强拆的良机。同时,也要摒弃“都违建了干脆破罐破摔”的错误想法,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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