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人作为承租人,能否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
导读:在强制拆除房屋类行政诉讼中,法院是否进入实体审理的首要门槛便是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当行政机关以建筑违法为由,针对名义权属人作出拆除决定并实施强拆后,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出资建设者的权益往往遭受重创。此时,一个尖锐的法律问题浮现:作为建筑物的实际出资建设者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原告主体资格?
1、核心案情:出资建设市场遭遇行政强拆
某市甲合法拥有一处场地。2016年,该市启动“引摊入市”工程,鼓励设置便民市场。街道办事处调整规划,计划设立包含夜市与菜市场的综合市场。因社区居民委员会缺乏建设资金,遂与甲达成协议:由甲全额出资建设便民服务市场,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其建设与办理相关事宜的权限。随后,甲与居民委员会、乙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据此投入600余万元建成总面积达5000平方米、配备150个摊位及大型停车场的便民市场。
2022年,街道办事处与城管执法大队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该市场于同年8月18日前“自行拆除”。在甲未自行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实施了强制拆除。甲认为该市场系其合法建筑,强拆行为严重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2、法律分析:实际出资承租人具备原告资格的关键论证
法律基础:利害关系是原告资格的实质内核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的核心在于甲作为实际出资建设者与承租人,是否与被诉强拆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甲的投资与权益具有直接关联性:甲依据《委托书》及《场地租赁合同》,承担了案涉市场的全部建设成本(600余万元),并长期享有其使用权与经营管理权(如收取摊位租金),是该市场实质上的权利主体与核心利害关系人。
强拆行为构成对甲财产权的直接侵害: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直接摧毁了甲投入巨资形成的市场设施(摊位、停车场等),剥夺了其基于合同享有的经营收益权,对其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了区别于市场名义权属人或其他普通公众的、特定的、直接的损害。
司法实践:最高法判例确认承租人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力支持了实际使用人/出资人的原告资格:
(2020)最高法行申3739号《行政裁定书》要旨:“若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在其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就有可能对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内物品或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造成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应当认为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本案契合性:甲不仅承租场地,更进行了大规模建设(构成重大添附),并长期独立进行市场经营管理活动。强拆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建设投入灭失、经营收益权丧失)显然属于“特别损害”,其原告主体资格应予以确认。
法理透视:“利害关系”的认定维度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上利害关系”,本质在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对受法律规范保护的权益产生了不利影响,进而在行政主体与权益受损者之间形成需由行政法调整的关系。其典型形态包括: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最典型);行政行为虽不直接针对,但实质影响相对人以外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行政事实行为侵害他人法益(如本案强拆造成财产损失);基于法律特别规定产生的利害关系。
本案强拆行为虽可能以“违法建筑”名义指向场地权属人,但其物理作用直接施加于甲投资建设的市场设施之上,对甲的财产权、经营权造成了事实上的毁灭性打击,完全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因事实行为侵害法益而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甲属于“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主体”。
权利独立性:所有人与承租人权益并行不悖
(2019)最高法行申10974号判例对此有精辟论述:“在强制拆除行为中,承租人与所有人被侵害的权益不同,二者对强拆行为违法主张的赔偿本身范围也不一致,二者均具有提起强制拆除行为的诉讼主体资格。”
该裁判要旨清晰表明: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如承租人、出资建设者)在强拆中受损的权益性质(所有权 vs 用益物权、添附财产权)与赔偿范围均存在本质差异,二者针对同一强拆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是并行且独立的,互不排斥。本案中,甲基于其巨额出资建设形成的财产权益和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受损,当然具备独立的诉权。
3、结论:实际出资承租人享有独立诉权
综合本案证据(《委托书》、《场地租赁合同》、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租金收据等),甲作为案涉便民市场的实际出资建设者、长期使用人与经营管理者,是该市场相关财产性权益的核心主体。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直接侵害了甲合法拥有的添附财产价值与合同经营权,甲与该行政行为存在明确、特定、直接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确立的裁判规则,甲具备针对该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违法的原告主体资格。
律师提示:强拆维权中的主体意识与路径选择
穿透名义,锁定实质权益人:在涉及土地、房屋的行政争议(尤其是征收、拆除)中,实际出资建设者、长期承租人、经营权人等“非名义权利人”的权益常被忽视。需清晰认识:权益受损的实质关联性才是诉权的基础,不能仅因非登记权利人而放弃维权。
证据为王,夯实利害关系链条:主张原告资格,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是权益的直接承载者与被诉行为的实质影响对象(如本案中的投资凭证、经营协议、收益证明等)。
把握时机,专业介入是关键:面对权益侵害(如收到拆除通知、面临强拆威胁),立即咨询并委托专业行政法律师至关重要。律师能精准识别适格原告,制定有效策略(如诉前证据保全、及时提起行为违法的确认之诉),在复杂行政程序中为您的财产权利构建坚实防线。权利救济窗口稍纵即逝,专业的法律行动是捍卫核心利益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