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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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征收或者征用,按照原土地用途给予补偿的一种行为。2010年7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在实施征地补偿时,必须综合考虑房屋和土地两方面的因素。

征地补偿是征收土地的核心问题。近几年来,随着各类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城乡建设的大量用地,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现象越来越多。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因为对征地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和不理解,许多用地单位与失地农民之间产生了纠纷,甚至出现了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在此期间,许多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受到了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也有许多农民得不到政府批准的补偿。我认为,造成这一切的原因是农民朋友缺乏法律知识,大多数农民不懂国家征收土地进行补偿的法律规定,即使把相关的法律条文摆在面前,由于文化知识有限,可能很难理解,因此,我觉得我们有必要讲解并阐述有关征地补偿的法律规定,希望这有助于失地农民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利于我国农村社会的稳定。

《中华人民土地管理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土地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征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等。征收耕地的,应当按照征收前三年年均产值的6倍至10倍计算。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应当按照被征用农业人口的数量计算。安置人口的计算方法为: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被征收前被征收人口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按照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发放安置补助。但每公顷土地征收之安置补助费,以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之十五倍为限。

对其他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对城郊菜地征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发展和建设资金。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支付了补偿款后,仍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可以增加补偿款。但是,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数额,应当按照规定计算。

国务院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

实际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是一项抽象、原则性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作者认为,在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问题上,可以确定,在我国征收土地中,有两个基本原则,一、间接补偿原则:这一原则的主要理由是,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而不是开发商向农民购买土地。因此,在土地被征收的过程中,土地被征用的时候,国家会给失地农民和集体以补偿,而不会给开发商或用地单位。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是按照年产值等标准来计算的,通常都在几万元左右,许多国家重点工程因为其政策和法律上的照顾可能会更低,但在出让国有土地时,每亩地的让价可能会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以前有农民朋友在咨询时就反映过这个问题,并以此为依据,认为村干部,地方领导截留补偿款是因为不懂法律。二、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因为土地是农民维持生活和生产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为了避免失去土地后农民的生活水平降低,《土地管理法》规定,如果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话,就必须提高补偿标准,批准提高补偿标准的是省级人民政府,但是,提高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能超过被征地前三年平均经济收入的30倍。也就是说,征收土地的最高补偿标准是土地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被征土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是1500元,那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高补偿标准是45000元。除此之外,还需要赔偿地上的附着物和幼苗。围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被征用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用而降低。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等,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如果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还不能让被征地农民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由于征地造成的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那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法定上限,尚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这一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二、对土地征收的,按照征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国家征收土地的补偿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来用途来进行补偿的。在土地被批准征收之后,改变了用途的仍然按照原来的用途来进行补偿。一、土地原属于耕地的,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的进行补偿,也就是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倍数来确定补偿费。二、若土地被征用,则《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仅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各省份都制定了相应的补偿办法,一般情况下,征收耕地外的农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耕地前三年产值的几倍给予补偿,该倍数低于耕地补偿确定的倍数。三、集体建设用地被征用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年产值的几倍计算。四、对被征用的土地及其他土地,原则上不给予补偿。

三、土地征用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等。

(一)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造成农民集体失去土地所给予的土地所有权补偿,因土地用途不同,补偿标准不一。耕地按前三年平均产值6至10倍进行补偿,

(二)安顿补助金为安顿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计来源之农夫而发给之安顿金。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应当按照被征用农业人口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因征收土地导致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集体土地被征收,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不能继续运行的对象。安置人口的计算方法为: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被征收前被征收人口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按照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发放安置补助。可以说,“土地补偿款是针对土地的,不是针对个人的,而安置补助费则是针对个人的。”新《土地管理法》规定,每公顷土地被征用后,其最高补偿标准为前三年每年平均产值的10倍。

(三)、对青苗的补偿.青苗补偿费是对因土地征用而导致农作物不能收获而给予的补偿。补偿标准通常以统计机关统计的该作物一季的产值为准,或由省级人民政府以年平均产值的一定比例为准。

(四)地面附着物的补偿金.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指的是因为征收土地而需要一并征收的房屋、管道、树木、灌溉设施、道路等地上物,这些地上物通常是不能从土地中分离出来的不动产或具有不动产性质的动产。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价格和其他因素确定。

四、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调整.

因为国家征收土地是以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为依据的,所以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标准难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的时候,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可以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进行提高,提高补偿的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其提高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也就是说,在征地补偿中,“三十倍”是“安置费与土地补偿费之和”的最大数额。

但“三十倍”并不是最高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提高被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并没有上限。

征地补偿的调整方式有两种:一是政府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很难保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所以主动提高。二、通过对失地农民申请协调与裁决,政府对已确定的补偿方案进行复审,难以保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批准提高。对此,失地农民应重视自身权益,主动申请调处裁决。

五、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确定。

关于土地征用补偿的分配问题,法律上和实践上都不存在争议,土地征用时应由失地农民承担。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补偿的规定却各不相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所述:“土地补偿费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其所有人享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不能挪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由另一单位安置者,应向该单位支付安置补助费;无需统一安置时,由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本人,或经其本人同意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市、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拨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根据征地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应当合理地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分配办法。土地全部被征用,同时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补偿款应当全部用于被征用农民的生活和生活。”

在笔者看来,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点毋庸置疑。土地管理法规定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是按照土地所有权来规定的。但是,集体财产应该如何分配,却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由支配的,而是要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来进行分配,各地省政府基本都制定了具体的分配办法,通常情况下,分配比例是8/2,也就是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20%由其根据村规等依据来支配。

对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生活保障问题,除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之外,其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有更详细的规定,请读者参考。

其中主要包括:

1、《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一份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文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依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6、《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制度和土地征收制度的意见》。

7、地方政府对区片地价的规定;土地征用补偿的协调和裁量办法;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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