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拆完了补偿安置还没拿到怎么办?

今天向大家分享这样一个案例: 一、房子被拆完了补偿安置还没拿到怎么办? S先生是P县A村村民,在该村有合法房屋。2011年A村开始城中村改造,该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作出《关于A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A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具体由P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2013年10月,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布A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被征地单位及面积等内容。2013年11月,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S先生的房屋及土地在A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2016年8月,S先生的房屋被拆除,但相关补偿安置未落实。2022年,S先生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寻求帮助。此时距离S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已过六年,S先生该如何得到自己应有的安置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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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的指导下,S先生向P县人民政府递交补偿安置申请书,但P县人民政府未予答复。本案中,S先生作为该行政诉讼的原告,P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由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限期对原告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提供350平米的安置房,并补偿经济损失90余万元。 原告S先生认为:被告P县人民政府是A村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有补偿安置职责,但其收到补偿安置申请后未予答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P县人民政府辩称:首先,本案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全部诉请。原告所在的A村村委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该村实际情况,制定了《A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该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该方案中规定了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无偿拆除”的内容。原告所诉属于村民自治事项,应当驳回诉请。其次,P县人民政府不属于原告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是适格被告,原告无权起诉P县人民政府。原告所在村委会依据城中村改造相关规定,制定包括无偿拆除在内决议决定,属村民自治事项。尽管市政府批复明确P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质上P县政府所起作用仅仅是上传下达,落实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属于抽象行政管理行为,从未对原告房屋做出无偿拆除行政行为的决定。原告诉称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系市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系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上述量宫高也是基于A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的征地公告。显然,P县政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人,在本案中没有相应职责,不具有对原告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职责义务。因此,P县政府不是适格被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P县政府不属于原告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且P县政府收到原告申请后,即批转交由原告所在街道办依法依规处理,原告诉被告不依法履行职责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经过庭审交换证据,原被告质证、结合庭审情况,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案涉土地已经当地省政府批复征收,该市政府作出《关于A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P县政府报送的A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由P县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故P县政府负有安置补偿职责,被告主体适格。被告应按照当地统一安置补偿政策对原告安置补偿,不宜由司法权直接代替行政权作出裁量。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P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对S先生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现上诉期届满,被告未提起上诉。P县已对S先生重新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对S先生予以公平的安置补偿。 在大家遇到房屋被强拆后,切记要保持冷静,切不能以暴力方式进行维权,可以及时拨打110报警并录音,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寻求律师进行必要的法律指导及救济,以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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