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行政不作为,二审能否改判?法院最终如何裁定?
导读: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应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地区却存在相关部门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推诿扯皮的行为,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无锡 A 区政府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在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后,其上诉请求被驳回,维持了一审原判。这一案件在拆迁律师的全力代理下,最终迎来了公平公正的裁决。
案件始末:
2018 年,无锡市 A 村孟某名下的一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当地征拆范围。区政府向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被无锡中院撤销。多年来,补偿事宜一直未有结果,房屋早已被强拆,但孙女士一直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无奈之下,孙女士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向区政府递交《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区政府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然而,区政府的回复却将责任推给街道办,建议孟某与街道办沟通洽谈补偿事宜,而未对孙女士应获得何种补偿方式及具体数额等详细内容作出回应。面对这样明显推诿的回复,孟某委托了拆迁律师代理案件。
拆迁律师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区、县级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责任主体。即使区政府委托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相关工作,也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区政府的回复内容明显不当。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涉案区政府至今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构成不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回复》,并责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区政府上诉:
区政府对此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区政府主张,案涉房屋无法作出补偿决定是因为孟某将房屋与其他事项捆绑在一起要求补偿,且街道办是本次征收项目的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江苏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孟某名下,针对孟某申请区政府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请求,区政府仅作出案涉《回复》,未做实际处理。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其不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办案思路与建议:
拆迁律师在详细分析案情后,认为区政府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拆迁律师建议委托人孟某不要着急,诉讼中出现二审上诉是非常常见的事情。
拆迁律师提醒:
在征迁实践中,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实现补偿安置的两种基本方式。对于被征收人来说,通过协商方式确定补偿安置内容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讲,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一项法定义务。
尽管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对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限进行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仍然要在合理期限内督促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履行报请义务,在收到报请之后,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这样可以避免补偿事项久调不决、久拖不办,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充分表明,在面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时,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专业的律师团队能够为被征收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帮助其在复杂的行政诉讼中取得胜诉。同时,这也警示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避免因行政不作为引发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