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房屋多次发文件,但也要保证当事人救济权利期限!

导读:《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如果行政机关决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必须保证被征收人的救济权利。只有在被征收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时限届满后,行政机关方可强制拆除。

案件事实:

李某的房屋位于河北省某村,2021年4月25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刘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其房屋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并责令其于3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2021年5月14日,镇政府作出《拆除催告书》,载明刘某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房屋,现进行催告,并要求其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2021年5月25日,镇政府向刘某作出《拆除决定书》,决定对其房屋进行强行拆除。

2021年7月15日,刘某的房屋被镇政府进行了拆除。

面对镇政府的一系列操作,刘某很是气愤,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精神上也因为强拆行为受到了严重打击,遂委托拆迁律师为其讨公道,在律师的帮助下,刘某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观点:

经过梳理案情及相关材料,律师认为刘某的房屋建成时间较久,镇政府直接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严重不当,同时在未听取刘某陈述及申辩的情况下直接拆除,损害其合法利益,法院应予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诉讼过程:

镇政府辩称:其对刘某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合法,其房屋所涉地块盖房没有经过审批,没有任何手续,系私自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房屋进行拆除,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诉讼结果:

最终,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确认镇政府2021年7月15日拆除刘某的房屋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提示: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镇政府在强制拆除时,当事人刘某的法定复议和诉讼期限尚未届满,故这种强拆行为违法。

这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决定强制拆除涉案违法建筑,必须保证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只有在被征收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方可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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