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领款、腾房,哪一步你的房屋将会无可挽回地被拆掉?
导读:以最高法行申请书7800号行政裁定书为主要观点:被拆迁人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涉及房屋,并收到补偿确定的协议,应视为性能补偿安置协议,失去了所涉及的房屋的权利和利益,和所涉及的房屋拆迁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众所周知,签署征用和拆迁补偿协议意味着征用和拆迁的过程即将结束。下一步是被征用人收钱,腾出房子,交出钥匙,然后离开,征用方组织人员拆除房屋。
那么,在被征用人同意签署赔偿协议和房屋合法拆迁之间可能会发生什么变数呢?合同签订后,被征用人立即悔改,拒绝领取赔偿金,并配合搬迁。征用人能否凭协议直接拆除房屋?
开门见山:最高院对这一阶段的问题有裁判先例。
征用补偿协议主要解决被征用房屋的价值补偿、被征用人的搬迁损失和因搬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问题。征用补偿协议签订后,可以相应地确定被征用人与被征用人就房屋征用和上述相关事项的补偿达成协议。
但是,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在作出补偿决定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显然不包括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失,包括因非法强制拆迁可能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房屋内动产。
被征用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行政赔偿,同时确认强制拆迁是非法的。由于利益的补偿利益独立于法律征用行为,被征用人仍然与可能存在的法律利益有关,即使他签署了征用补偿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在签署补偿协议并收到补偿后,如果被征用人腾空并交付房屋,被征用人通常不再对房屋强制拆迁有任何兴趣。
律师解析:签约、领款、腾房3步走,未领款不可直接强拆。
上述裁判员的翻译是这样的:即使被征用人签署了赔偿协议,征用方也不能直接根据赔偿协议强行拆除房屋,只要被征用人实际上没有收到赔偿,没有腾空并交出房屋。
这是因为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只是指双方就补偿利益、合同的条件达成的协议,而不是拆迁协议。如果征用方想合法地拆除房屋,它仍然需要按照程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被征收人在签订合同后立即表示反悔,拒绝配合履行协议义务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分解:
1、对于腾房搬迁的义务,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内依约履行领取补偿款。
2、催促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作出行政决定,要求被征用人依法履行协议义务(类似于征用补偿决定,或者可以称之为强制搬迁决定)。
3、被征收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决定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如果被征用人没有复议,诉讼没有履行决定的义务,或复议,最终判决的诉讼生效,如果被征用人的请求被征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将纸质补偿安置协议直接作为强制拆除令箭的做法是严重违法的。被征用人有权提起诉讼,依法确认强制拆除的非法诉讼,主张行政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法律责任。
最后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最高法行申请书7800号行政裁定书为主要观点:被拆迁人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涉及房屋,并收到补偿确定的协议,应视为性能补偿安置协议,失去了所涉及的房屋的权利和利益,和所涉及的房屋拆迁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请记住!根据最高法院在许多判决中相对一致的观点,签署+收到付款=失去房屋权益,只签署合同但没有收到付款,搬迁不能直接强制拆除。
当然,对于被征用人的权益来说,最关键的环节不在于是否收到款项和搬迁,而在于不要仓促、盲目、轻松地签署赔偿协议!如果你签字或不签字,实践中的差异将是巨大的。我希望所有被征用人都能给予足够的重视,避免将案件“走死”再来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