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货币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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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但有以下例外:一、非公益事业性质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被征用时,不得进行产权调换,由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2.共有产权,共有人在补偿方式选择上无法达成共识时,应采取产权调换;3.对存在产权争议的房屋进行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没有解决争议的,应当进行产权调换;4.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无法达成一致时,征收人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5.抵押权人无力清偿债务或无法再设定抵押权时,只能调换物权;6.对政府委托管理的非住宅房屋进行拆迁的,拆迁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重建或进行货币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的认定问题

三、被拆迁人提出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不符合实际面积时,该如何处理?

四、被拆迁人对房屋评估等级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五、拆迁安置房面积的确定依据

公转私房之使用面积,应以下列各建筑物之系数为准之。木构:1.12;砖构:1.18;砖混结构:1.34若拆迁人向产权监理处申请复丈者,则应以产权监理处复丈者为准。

六、关于房屋拆迁的规定1.公共房屋;2.私人房屋

六、关于拆迁改造房屋或个人补贴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

七、违建和超期拆除的规定

八、围墙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拆除规定

拆除围墙、水井、炉灶等设施时,按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78号)的规定进行补偿。对非独占的门道、卫生间、走廊、走道、楼梯等附属物进行拆除的,由被拆迁人按照市场评估估价进行经济补偿。

九、关于安置点的规定

十、安置区最小建筑面积:42平米;58平米;72平米;72平米

十一、安居房各楼层差价之规定:一、底层有庭院者,上浮百分之四,无庭院者,上浮百分之二;2.二楼和四楼可以增加3%,三楼可以增加5%,五楼可以保持不变,六楼可以减少7%,七楼可以减少10%。

十二、房屋调换面积的计算办法:1.平房拆除;2.楼房拆除

十三、共有产权房拆迁与安置问题:在拆迁共有产权房时,产权调换时,只安置实际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而不安置其他共有人。经调换的安置房,其产权仍然属于全体共有人。

十四、私人住房产权调换补偿的规定:

1.分期付款;

2.分期支付;

3.因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书上所载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私有自住房屋;面积大于15平米,面积小于25平米,面积小于25平米。(已有套一、套二、套三住房且无住房,且有低保障的,不能再享受一次购房优惠。)

十五、对符合发放廉租房补贴条件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单位统一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给予一次性的廉租房补贴,为期5年。

十六、残疾人的房屋拆迁时,应当按照生活便利的原则,在支付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时,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应提高20%;需要安置残疾人的过渡安置,但他们自己解决过渡住房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过渡住房予以妥善解决。

十七、对职工自建的宿舍和城镇正式户籍居民自建的无证房,以1981年11月25日市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章建设的通知》为限,在此之前建的房屋,只要结构合理,经过拆迁部门的审核,可以按照有证照的房屋给予补偿;超过此期限的,拆迁方得酌情给予工料补偿(经规划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除外)。

十八、机关、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房屋拆迁,必须分户估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拆迁计划。

十九、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助费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房屋拆毁,2.非住宅拆毁,3.过渡安置,4.按户补偿

二十、临时安置费的有关规定

1.实施货币赔偿(180天);2.安置房为期房,且拆迁方无法提供周转用房的(砖混结构过渡期为18个月,框架结构过渡期为30个月)

具体标准见成房发〔2001〕101号文第15条。

二十一、关于企业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的规定

1.实行货币赔偿(90天);2.安置房为期房,且拆迁方无法提供过渡期住房(过渡期以18个月为限,框架结构以30个月为限)的;3.确定实际的实践者;4.补偿标准: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全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发放,其他区(市)按照各区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发放。

二十二、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于别处的商业用房,如因安置小区入住率低等客观因素,致使被拆迁户短期内不能正常营业,拆迁户可酌情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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