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一、河北省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每公顷40万元调整为每公顷60万元,新增了征用农村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同时,还明确对农村村民住宅实行统一安置的,按照其所在区县现行标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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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2018〕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2018〕49号)同时废止。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1. 区片综合地价

(一)区片综合地价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项补偿费用的综合计算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补偿标准计算后仍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2018〕48号)执行。

(三)各地应在本通知公布实施后3个月内完成区片综合地价与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并将调整情况书面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征地拆迁调整区片综合地价的,按照调整后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调整前已批准征收土地的,不因调整区片综合地价而改变征收土地用途。各地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区片综合地价与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1. 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确定。其中,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30%确定;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50%确定;未利用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确定。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确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实际缴纳人数和标准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照省政府《河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5〕7号)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各市及定州、辛集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及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1.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全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按照保基本、广覆盖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账户,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其中,对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且自愿放弃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允许其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对于采取统一安置方式的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项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于采取单独安置方式的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项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1. 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

(一)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未利用地、农用地、农村道路及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补偿标准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2018〕48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并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2018〕49号)规定的征收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征地涉及集体未利用地、农用地和农村道路等用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2018〕49号)规定给予补偿。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可参照当地征地其他费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给予补偿。对农村村民住宅实行统一安置的,按照其所在区县现行标准给予补偿。

  1. 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要在征收土地方案中予以明确。依法实行留地、留物业、留经济发展用房安置,鼓励采取货币补偿和就业安置相结合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符合国家有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因就业等原因确有困难的,政府可协调安排就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31号)规定,对不具备完全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被征地农民,应当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1. 其他规定

(一)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区片综合地价有关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可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并说明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笔录,结合区片综合地价,提出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实施。

希望本篇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征收拆迁等相关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或来电咨询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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