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拆迁户遭遇回迁难,怎么办?

导读:作为最高院典型案例,该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明确了人民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的裁判规则。

面对回迁无望,过渡费还发不下来,该怎么办?

今天,拆迁律师以案说法,作出法律解读。

1、说好有过渡安置费,不履行可不行

浙江高院案例:秦某诉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案

2011年因国道改建拆迁,秦某和某县改建工程指挥部签订了《改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自逾期之月起,甲方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给乙方临时过渡安置费”。

转眼7年过去,房子还是没着落。秦某提起行政诉讼讨要安置费。

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秦某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协议约定,以及秦某仍处于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生活状态,且县政府已支付至2017年的临时过渡安置费,故秦某的请求应以采纳。

拆迁律师说:签协议时要明确这些

在签订协议时,拆迁律师提醒拆迁户,要尽量明确以下内容:

(1)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是否支付拆迁过渡安置费。

(2)拆迁过渡安置费是否按与被拆迁房屋相同面积、地段的住房租金平均价格确定,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至得到安置后的明确时间节点。

(3)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是否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拆迁过渡安置费。

(4)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超期未作安置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是否支付规定标准的拆迁过渡安置费。

2、没说好过渡补偿也不要哭,依法“填漏补缺”仍要补偿

最高院典型案例:王某诉某市管委会履行补偿职责案

王某与沈阳市某区房屋征收办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选择实物安置方式拆迁补偿,约定2014年3月15日前交付安置房屋,由王某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并获得临时安置补助。

然而,此后房屋征收办一直未履行交房义务。2016年5月双方重签协议,改货币补偿,按每月标准领取了至2016年5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其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管委会支付其超期未回迁安置补助费。

法院认为,是否应双倍给付过渡期安置费的问题,虽然双方未进行约定,但依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关“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之规定,再结合行政机关未能履行2011年协议承诺交房义务以及2016年已协议改变补偿方式等事实,有关单位应追加补偿王某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律师说:此案有判例意义

实践中,行政协议约定的内容可能会出现遗漏约定事项的情形。

作为最高院典型案例,该案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明确了人民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的裁判规则。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