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口头协议哄骗拆房后,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导读:面对口头协议,被征收人应当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拆迁的热度也是越来越高涨。但是老百姓面对拆迁时,往往是两眼一抓黑什么都不知道,只能被拆迁部门牵着鼻子走,被哄骗着就把房子给拆了。而这其中最大的陷阱就是“先拆房再补偿”。
近日拆迁律师接到一位当事人的咨询,说房子被政府拆迁后,政府并没有与其签订拆迁协议,只是口头做了承诺。那么与政府的口头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案情介绍:
没有签订书面拆迁协议,只有口头承诺。
2018年11月时,刘先生接到了拆迁办公室发出的拆迁公告,公告中说明因为规划原因要拆除包括刘先生在内的十几户房屋。拆迁时,拆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口头与刘先生约定了拆迁协议的补偿内容,并表示于2019年12月,双方签订正式的书面拆迁协议。
随后房屋被拆除,这期间刘先生按月收到拆迁方打的临时安置费。如今约定的支付补偿款的期限已到,刘先生去要补偿和书面的拆迁协议,却被当地政府矢口否认。刘先生十分苦闷,难道房子就这样白白被拆了吗?
政府的口头承诺是否成立口头形式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口头形式的合同是否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
-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
- 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
一般具有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限较长等的合同关系,为慎重起见,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本案中刘先生已经履行了拆除房屋全部义务,拆迁办公室也已经接受了该履行,并且按月向刘先生支付临时安置费及青苗费,足以证明双方依据形成口头上的合同。
合同即已依法成立,政府无权擅自变更及撤销该合同。且拆迁协议符合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限较长等的合同关系,政府部门应当与被拆迁人及时签订拆迁协议,未签订协议属于政府部门的过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本案中政府对刘先生仅支付了临时安置费与青苗费,对于其他的补偿安置费用却闭口不谈,明显违背了上述的条例,是不合法的。
文章的最后,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面对拆迁时不要相信拆迁方的花言巧语,一定要白纸黑字写入协议,并落实“先补偿后拆迁”。不然若是拆迁方后面反悔,虽然我们可以动用法律的武器维权,但也徒增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征收方口头协议哄骗拆房后,竟反悔不认,被征收人该怎么办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在遇到拆迁不公平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本文内容还没有解决您遇到的问题,可以电话或者留言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