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册却被驳回诉求?“空挂户”为何难获宅基地腾退补偿?
导读: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宅基地腾退补偿纠纷频发,其中“空挂户”主张补偿权益的案件尤为典型。本文通过剖析北京市一起真实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在宅基地腾退中,仅凭户籍登记能否获得补偿?答案可能颠覆许多人的认知——当户籍身份与实际权益脱节时,“法律事实”远比“纸面身份”更具决定性。
1、案件背景:好心收留”空挂户”,拆迁后反成被告
北京市xx区赵女士一家因早年出于善意,同意非亲非故的刘某将户籍挂靠在其宅基地院落,并虚构其为“户主儿媳”的身份。然而,这一举动在2012年宅基地腾退时埋下隐患——尽管刘某被列为《补偿协议》中的“被安置人”,但其实际从未在院落居住,亦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021年,刘某得知赵女士户通过腾退获得7套安置房及400余万元补偿款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一套房及40万元。其主张依据仅为户籍登记和协议中的“被安置人”身份,但未提供对宅基地或房屋建设有任何贡献的证据。
2、法院判决:户籍≠补偿资格,“空挂户”诉求被驳回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腾退补偿的核心依据是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属与面积,而非户籍人口数量。具体驳回理由包括: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刘某户籍虽在册,但未实际居住、无亲属关系,且未履行村民义务,无权享受集体土地权益;
无实际贡献:涉案房屋由赵女士户建造,刘某未参与建设或出资,补偿利益与其无关;
协议未体现“人头指标”:项目补偿方案明确以宅基地面积计算安置房及款项,未因刘某身份额外增加利益。
最终,法院于2024年10月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求,维护了赵女士户的合法权益。
3、律师解析:为何“空挂户”难获补偿?
法律基础缺失: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非本村村民或“空挂户”不享有相关权益;补偿协议若未明确“按人头分配”,户籍登记仅具形式意义。
政策与实践导向:腾退补偿以“地房结合”为原则,优先保障实际产权人利益;部分地区对“空挂户”明确不予补偿,避免投机行为。
风险警示:“人户分离”易引发确权纠纷,户主可能面临不必要的诉讼;虚构亲属关系可能涉嫌户籍造假,需承担法律责任。
4、延伸思考:宅基地腾退补偿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被安置人”必然分得利益
实际案例显示,若被安置人无成员资格或未实际居住,法院可能认定其不享有份额。
误区二:户籍迁移即获补偿权
补偿需以“居住事实+成员身份”为基础,单纯户籍迁移无效。
误区三:违建可“搭车”补偿
刘某在村内自建房屋因属违建未获补偿,与合法宅基地权益无关。
5、律师建议:如何规避类似风险?
谨慎接收“空挂户”:户籍挂靠需核实对方实际需求,避免虚构亲属关系。
明确补偿协议条款:签订协议时需确认利益分配依据,避免模糊表述;
及时处理异常户籍:对非亲非故的挂靠人员,应尽早督促其迁出户籍。
结语:本案揭示了宅基地权益与户籍身份的分离性——补偿利益的核心在于“权属”与“贡献”,而非一纸户籍。对于村民而言,善意需与法律意识并存,方能避免“拆迁暴富”背后的潜在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