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拿到补偿房屋就被强拆?律师一剑破双僵!
导读: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本质区别不容混淆,法律对违法者的惩戒必须体现在高于补偿的赔偿标准上;而因违法强拆导致的举证困境,其责任必须由破坏规则的行政机关承担。这两大突破口的精准定位,不仅为孙先生的抗诉申请注入了强大的法理支撑,也为无数面临类似不公处境的被征收人指明了维权抗争的关键路径——当房屋在补偿未落时便被强拆,法律的利剑,终将指向混淆是非的裁判迷雾与违法滥权的铁腕。
河南孙先生的故事,是一部纠缠近十年的拆迁血泪史。2008年,他从报纸上看到某农信社对其名下房产及土地进行招标处置的信息。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孙先生成功以最高价中标。2009年7月,双方郑重签订《房屋土地产权转让合同》并完成公证。然而命运的转折发生在2013年12月,孙先生倾尽积蓄购得的房屋被划入政府征收范围。负责此事的A区人民政府却以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为由,于2016年7月单方面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
更大的风暴紧随其后。2016年11月,在未与孙先生达成任何安置补偿协议、未支付分文经济补偿的情况下,A区人民政府竟悍然组织人员,将孙先生拥有合法权益的房屋强制夷为平地。面对家园被毁,孙先生毅然踏上了法律维权之路。他首先起诉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这一诉求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
然而,当孙先生据此进一步申请行政赔偿,要求弥补其巨大财产损失时,法律的天平却令人心寒地一再倾斜。一审、二审乃至再审法院,均以孙先生仅为房屋“使用权人”为由,认定他仅能就房屋内可移动物品损失索赔,对其主张的房屋本身价值赔偿诉求,全部予以驳回。
接连的败诉几乎堵死了所有常规救济途径。陷入绝望的孙先生辗转找到了拆迁律师。在详细梳理了全部案卷材料和法律文书后,拆迁律师敏锐地指出,孙先生案件陷入僵局的关键,在于两级法院的判决存在两大根本性误区,混淆了法律的核心概念。
误区一: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岂能混为一谈?
拆迁律师指出,一、二审法院的核心逻辑是:既然政府此前已对涉案房屋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那么在后续的行政赔偿程序中,房屋价值的确定就应直接依据该《补偿决定书》执行,无需另行评估。这种处理方式,粗暴地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程序混为一谈。
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所进行的填补。它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具有明显的惩戒违法性质,针对的是政府违法行为造成的特定个案损害。
行政补偿,则发生在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如依法征收)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给予公平弥补。它面向的是全体被征收人,依据的是既定的补偿方案和标准。
拆迁律师一针见血地强调:“赔偿绝不能低于补偿!”在赔偿程序中,必须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惩戒。若法院仅依据可能存在瑕疵或未实际履行的《补偿决定书》来确定赔偿额,无异于变相承认了违法强拆的“成果”,让违法者无需付出额外代价。
其荒谬的后果是:只要政府机关在强拆前“象征性”地作出一纸补偿决定书,后续无论其强拆行为多么违法,被拆迁人费尽周折确认强拆违法并提起赔偿,最终结果却仍是回到原点——按那份最初的补偿决定执行。这彻底架空了国家行政赔偿制度,使其惩戒违法、充分救济受害者的立法目的荡然无存。
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直接依据《补偿决定书》否定孙先生对房屋价值的赔偿请求权,缺乏任何法律与事实根基。
误区二:强拆制造举证困境,岂能让受害者独担?
针对法院驳回孙先生关于室内财产损失赔偿请求的理由(仅认定其为使用权人),拆迁律师从权利主体和举证责任分配两方面进行了强力反驳。
权利主体:实际使用人同样受法律保护。孙先生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长期使用人,是房屋内动产无可争议的合法权利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瞬间摧毁的不仅是不动产本身,更必然波及并损害房屋实际使用人对其室内合法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益。孙先生作为实际使用人,其屋内可移动财产在粗暴的强拆中遭受损失,他与强拆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完全有权利主张赔偿。
举证责任:违法强拆者应承担后果。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房屋已被彻底拆除,室内物品毁于一旦,孙先生确实难以提供损失物品的原始票据或详实影像等直接证据。然而,问题的根源恰恰在于政府!
拆迁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关键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孙先生并非毫无作为,他在立案时已提交了详细的物品损失清单,这已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症结在于A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政府在实施强制搬迁或拆除前,必须履行严格的财产登记、保全程序,通常应进行公证,制作详尽的财产清单,并妥善保管物品。这是行政机关不可推卸的证据保存义务和审慎注意义务。但本案中,政府未履行任何上述程序,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证明财产状况的关键证据灭失,使得孙先生客观上陷入无法完成充分举证的困境。
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当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关键证据无法取得时,必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应由政府承担其未能依法清点、登记、保全财产的不利后果。如果政府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拆除时室内无物品或物品价值极低,则法院应采信孙先生主张的合理损失范围。
拆迁律师强调,此案中要求孙先生精确证明每一件被毁物品的价值,无异于强人所难,是让受害者承担了违法者造成的举证不能的恶果。唯有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违法的行政机关,才符合法律精神,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
拆迁律师的专业剖析,如同在荆棘密布的法律迷宫中为孙先生点亮了两盏明灯。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本质区别不容混淆,法律对违法者的惩戒必须体现在高于补偿的赔偿标准上;而因违法强拆导致的举证困境,其责任必须由破坏规则的行政机关承担。这两大突破口的精准定位,不仅为孙先生的抗诉申请注入了强大的法理支撑,也为无数面临类似不公处境的被征收人指明了维权抗争的关键路径——当房屋在补偿未落时便被强拆,法律的利剑,终将指向混淆是非的裁判迷雾与违法滥权的铁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