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地建房遇拆迁,补偿该归谁?——一场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权属的曲折维权
导读:2001年,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的黄先生准备结婚,却苦于无地建房。经协商,他借用亲戚家部分宅基地建造婚房,口头约定通过“补差”方式与自家宅基地对调置换。新房建成后,黄先生一家便在此生活经营,十余年风平浪静。然而,当2013年10月拆迁补偿的浪潮涌来时,亲情构筑的堤坝骤然崩塌——亲戚不仅将其中一处安置房据为己有,更截留了本应归属黄先生的数万元过渡费。协商无果,黄先生无奈于2022年将亲戚诉至萧县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房依地走,出资人权益落空
萧县法院一审判决给黄先生泼了一盆冷水。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身份属性,只能由使用权人行使。房屋所有权无法脱离宅基地单独存在。”因黄先生未能提供拥有涉案土地集体使用权的证明,亦无与亲戚就拆迁补偿达成的书面协议,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索要房屋及过渡费的诉讼请求。
二审逆转:出资建房者,权利应被法律看见
面对不公判决,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黄先生毅然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杨国雷明确指出一审在法律认知上存在重大偏差:
所有权根基在于建造事实与约定: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255号裁定早已确立原则——当宅基地使用权人与出资建造人不一致时,出资人基于建造行为及双方合意,依法享有其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相应征收补偿权益理应归属出资人。
口头约定有效,亲情互助应受尊重:黄先生与亲戚作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具有亲属关系,其口头借地建房约定,完全符合农村基于亲情、邻里互助的善良风俗,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亲戚事后反悔,并不能否定当初约定的真实性及黄先生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的合法性。
“房地分离补偿”现实与权益归属:拆迁实践中,对房屋的补偿与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往往分别计算。亲戚在协议中已明确表示“只要地皮”,这清晰印证了双方对“房归黄先生、地归亲戚”这一补偿利益分割模式的认同。过渡费作为对房屋所有权人因拆迁所致临时居住损失的补偿,其归属更不言自明。
“房地一体”原则的误读:即使依据房地一体处分原则,其核心要义在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抵押时不可分割。但这绝不意味着在确定初始权属或征收补偿权益归属时,抹杀出资建造人的贡献与权利。涉案房屋由黄先生出资建造并长期占有使用,其征收利益核心(房屋补偿及过渡费)理应归属黄先生。
宿州中院采纳了律师观点,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萧县人民法院重审。这一裁决,为黄先生讨回公道开启了法律之门。
法律启示:你的砖瓦,你的权利
黄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面对宅基地上“你出地,我出资”的合作模式,如何守护出资建房者的切身利益?
书面协议是维权基石:无论关系多亲近,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清晰约定:宅基地提供方仅出地,房屋由出资方建造并归其所有;遇征收时,房屋补偿、室内装修、搬迁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归出资人;土地补偿、宅基地区位价等归土地使用权人。明确区分“房”与“地”的补偿归属,可有效避免纠纷。
证据意识贯穿始终:保留好建房出资凭证(建材购买单据、施工合同、付款记录等)、实际居住使用的证据(水电费单据、基层组织证明、邻居证人证言等)、与土地使用权人就借地建房及补偿分配进行沟通的记录(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
及时主张,勿失良机:一旦发生争议或面临征收,应及时通过协商、基层组织调解等途径解决。若无法解决,务必在法定诉讼时效内(通常自知悉权利被侵害起三年)提起诉讼,并考虑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宅基地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专业性强、政策地域差异大。遇到纠纷,及时咨询并委托熟悉当地政策及农村房屋纠纷的专业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制定有效诉讼策略。
黄先生案中院发回重审的裁定,如一记清晰的法槌敲响:出资建房人并非法律上的“透明人”。即便房屋附着于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之上,建造者基于合法约定与添附事实所凝结的财产价值,法律亦当守护。在城市化浪潮不断冲刷乡土边界的今天,这份来自司法的确认,不仅为无数“黄先生”们照亮了维权路径,更在乡村传统人情与现代产权规则之间,架起了一座通向公平的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