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协议就强制作出补偿决定?法院为何判决撤销区政府行政命令?
导读:凌晨三点,吉林市龙潭区的老旧平房里,宋某攥着那份墨迹未干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指尖在“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的选项间反复摩挲。窗外挖掘机的轰鸣声越来越近,而手中的补偿决定却像一张缺角的拼图——没有评估机构的盖章,没有附属物的清单,更没有那场法律要求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当征收工作人员催促签字时,一个尖锐的疑问刺破沉默:“连我的房屋都没进去看过,你们怎么算的补偿?”
1、程序正义的崩塌:一纸补偿决定背后的三重失守
在宋某诉龙潭区政府一案中,那份被强制下达的补偿决定,暴露出征收程序中的系统性漏洞:
风险评估的“幽灵文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明令要求:作出征收决定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然而区政府始终未能出示相关报告。庭审中一句“风险评估已做”的空洞辩词,在法庭要求举证时彻底哑火。这种程序缺失不仅违法,更埋下群体性矛盾的隐患——据住建部统计,近三年因风险评估缺位引发的征收纠纷占比高达67%。
评估环节的“纸上谈兵”
法律要求征收部门必须组织选定评估机构、实地勘验、送达报告并保障复核权。但宋某房屋的遭遇堪称反面教材:评估机构由征收方内定,未让被征收人参与选择;评估人员从未踏入房屋丈量,机井、仓房等附属物凭空“消失”;所谓评估报告直到诉讼阶段才姗姗来迟,且无签字无盖章。
这种“闭门造车”式的评估,彻底架空《征收评估办法》的核心要义。
补偿实体的“选择性遗忘”
当法官现场勘查时,赫然发现被刻意忽略的财产:32㎡砖混仓房、15米深机井、水泥硬化地面。
这些依法应补偿的附属物,在补偿决定中竟只字未提。征收方对此辩称“已包含在房屋价值中”,却拿不出任何计算依据。
2、律师利剑:如何拆解违法补偿决定
面对程序与实体的双重违法,拆迁律师构筑起三重法律防线:
程序违法的精准锁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选定记录;收集未入户勘察证据(如物业监控录像、邻居证言);证明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无签收回执、未告知复核权)。
实体漏洞的显微镜式剖析:制作 “财产缺失对照表” 提交法庭。
当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第91号指导案例:“征收决定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属于重大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此判例直接击穿区政府“已做评估”的谎言。
3、庭审对决:区政府辩词的三大溃败点
法庭上,区政府的辩解在证据链前节节败退:
辩称1:“已完成风险评估”
律师反击:当庭要求出示风险评估报告原件,并申请报告制作人出庭作证。区政府无法提供,法庭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认定其“未举证视为无证据”。
辩称2:“评估程序合法合规”
律师反击:出示评估公司书面证明:“未接到对宋某房屋的勘察委托”。同步提交房屋内外景视频,证明评估时门窗封条完好(证明未入户)。
辩称3:“附属物已包含在总价中”
律师反击:调取同地块其他住户补偿协议,证明仓房、机井均单独列项补偿。当庭质问:“若已包含,为何其他户主补偿总额高出40%?”
4、胜诉启示:程序正义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吉林中院的判决书用词犀利直指要害:“被告未对附属物作出补偿,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决定应予撤销”
此案揭示的法治逻辑振聋发聩: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实体不公,当征收方连房屋都不愿踏入时,所谓“公平补偿”不过是空中楼阁。那些被刻意忽略的仓房、机井,实则是程序暴政下被牺牲的财产权。
宋某的胜诉关键在于:提前拍摄房屋及附属物全貌视频;向评估公司发函获取未勘察证明;调取同区域补偿标准横向对比。
这些证据构成无可辩驳的违法链条。
这份被法院撤销的补偿决定,恰似一面照妖镜——映出某些征收主体对程序的漠视,对权利的轻慢。当宋某走出法院时,手中判决书承载的不仅是个体正义的回归,更是对“程序即正义”的法治理念的庄严背书。此案警示所有征收部门:未踏进百姓家门的评估报告,不过是盖在权力傲慢上的橡皮图章;未经风险评估的补偿决定,终将在司法审查中碎为齑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