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规定

汨罗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规定

第二十六条 征地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土地征收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确定的土地分类面积实施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按《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农业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附件1)给予补偿,但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除外。

征收林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批准的苗木、花卉等基地,按《苗木、花卉补偿标准》(附件2)给予补偿。

征收果园、茶园等青苗按《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附件3)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由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发布迁坟公告,组织有关部门核实后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附件4)给予迁坟补偿。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的灌溉水塘按照水利部门要求必须重建的,以核准的正常蓄水面积为计算面积,按25000元/亩(含原水塘附属设施补偿)的标准向拥有水塘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造塘费。

第三十条 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负责分配使用。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补偿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等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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