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行政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行政协议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后果是据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折价补偿赔偿,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因被告原因导致协议无效,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因此,当事人根据协议无效条款的约定,以未履行的标的计算其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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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赔申12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福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示范村。
法定代表人:朱金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福丰玩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大木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朱金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爱民路**。
法定代表人:陈红英,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安徽福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丰纺织品公司)、安徽福丰玩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丰玩具公司)因诉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德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行赔终1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丰纺织品公司、福丰玩具公司申请再审称:广德市政府与福丰纺织品公司、福丰玩具公司签订的《广德县新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八条、第九条虽经另案生效行政判决确认无效,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广德市政府不能返还原物,即应予以赔偿。福丰纺织品公司、福丰玩具公司是否按期入驻广德开发区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非本案审查范围,根据另案生效行政判决,请求广德市政府赔偿22.64亩土地出让净收益额一半的80%,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确认广德市政府不予赔偿决定违法并撤销,责令其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本案中,福丰纺织品公司、福丰玩具公司与广德市政府签订的《广德县新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八条、第九条关于对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还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经另案生效行政判决确认无效。福丰纺织品公司、福丰玩具公司认为广德市政府对该协议第八条的无效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赔偿损失为土地拍卖分成款2862.05万元的80%即2289.64万元及利息600万元。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协议第八条的约定应自始无效,其法律后果是据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折价赔偿,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因此,福丰纺织品公司、福丰玩具公司根据上述协议无效条款的约定,以未履行的标的计算其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福丰纺织品公司、福丰玩具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福丰纺织品公司、福丰玩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福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福丰玩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袁晓磊
审判员 聂振华
审判员 马鸿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海婷
书记员 李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