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受拆迁安置补偿款,你就能强拆我的房?!
导读:对于房屋征收的双方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先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由征收人按照应该先由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补偿裁决,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不提出异议,也不搬迁的,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安居乐业,中国人在文化的传承中对“居”就有一种特殊的情节。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被征收人的安顿问题。先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进行房屋拆除是原则。
通常情况下,在房屋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安置裁决,向被征收人提供货币补偿或者安置用房、周转房之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组织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也就是说,在未给予充分补偿时禁止强制被征收人搬迁。
某地人民政府在没有与王某等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用挖土地机将其房屋强行拆除。
王某等人于2007年2月27日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地人民政府强行拆除10原告位于某区的私有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查查明:
被告某地人民政府于2005年决定对望湖北面区块进行整体拆迁改造。王某等10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该区块拆迁改造范围内,且房屋性质为私房。2005年5月25日,被告设立临时机构望北面区块改造指挥部。在拆迁过程中,指挥部与王某等10原告就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多次协商,但因王某等10原告就安置过渡费等问题,不接受政府补偿安置方案,双方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06年4月3日,王某等10原告位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在未给予补偿前,就强制拆除王某等 10人的房屋是违法的。
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强制拆迁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只有法院有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补偿安置未落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强制拆除房屋。
在本案中,被告某地人民政府在没有与王某等10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对其进行有效安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强行拆除房屋的直接实施者是建设指挥部,但是指挥部作为被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某地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在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必须履行相应手续才能强拆,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王某等 10人被征收人与某地人民政府在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向征收决定部门请求作出征收补偿的决定,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
拆迁律师提示:对于房屋征收的双方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先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由征收人按照应该先由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补偿裁决,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不提出异议,也不搬迁的,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