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法律时效期限规定
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由上述可以知道在拆迁过程中,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从被拆迁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提醒被拆迁人们要注意“知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拆迁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不能以口耳相传能不确定的方式进行。如因特殊原因需口头告知的,必须制作笔录,并经由被拆迁人签字,否则不能视为“知道”。
特地就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时效性进行的阐释,一方面是因为时效性的问题非常容易被大家忽略,另一方面,很多被拆迁人都喜欢——拖。
拖延是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常会使用的战术之一,但是正确的拖延实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之下有秩序有策略的拖延,在维权战略中起到辅助的作用,充分考虑到特殊性、时效性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作出了时效管理,而不是盲目的一拖再拖单纯和拆迁方耗费时间,费力不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