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核心内容: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规定在住宅用房补偿方面,私有住宅用房实现迁建安置或调产安置。而在安置人口方面,按照被补偿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补偿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与调整。小编为您介绍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2013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已经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补偿管理
第三章住宅用房补偿
第四章非住宅用房及其他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被补偿人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补偿管理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范围时,对用地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乡(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六条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补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补偿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补偿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被补偿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被补偿人的搬迁动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