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调整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被征收集体 土地上房屋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安徽省自然资 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备工 作的通知》(皖自然资耕函〔2020〕128 号)要求,市政府决定, 调整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青苗补偿标准,现予以公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区范围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 屋和青苗补偿,均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本通知发布前, 已启动但尚未结束的补偿安置项目,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 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补
偿标准顺利实施。
三、本补偿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市城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成果
一、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调整表

二、住宅房屋区域分布说明表

三、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表

说明:
1.征收专业菜地在菜地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 80%;
2.精养鱼塘、珍珠蚌养水面在鱼塘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 80%;
3.专业菜地、精养鱼塘以农业部门的认定证书为准;
4.莲藕、茭白等水生作物按鱼塘类别标准补偿;
5.棉花地参照菜地补偿标准;
6.苗圃地参照园地补偿标准;
7.在同一地块或同一水面套种或套养不同作物较高的作物、物类给予补偿,不得重复补偿;
8.成片经营的(面积≥1 亩)苗木、果树移植的费用按评估价确定。
9.名贵树木、名贵花卉、名贵药材等特定作物按照评估价确定。
10.国有农用地上的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
